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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招商政策优势
一、土地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
(一)土地成片开发
1、外商合作从事土地成片开发,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成立从事开发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称外商合作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城市规划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道路、通信等基础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可自主进行开发建设。
2、允许外商参与开发地块的规划及建设设计。外商依法取得开发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在遵循市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规划条件下,允许外商自行委托有规划设计、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所作规划及设计经批准后准予实施。
3、外商合作企业使用土地,经批准可在1-3年内返还市留成部分50%的土地使用税。
4、外商合作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可缓交土地增值税。
5、外商合作企业需使用土地,凡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先安排使用土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
鼓励外商到柳州建成区(含市、县、乡建成区)或经初步开发已形成建设用地条件的区域,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合作兴办各类企业。土地出让价格,根据不同用途、区域和使用年限,可在扣除征地和土地开发成本后给予以下优惠:
6、建设港口、机场、桥梁等基础设施,可以按划拨方式供给土地。
7、经营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以及到贫困乡进行扶贫开发所使用土地,属国有的,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经政府批准可由双方签订协议合作或租赁开发。
8、经营工业、仓储业的,土地出让金减收市留成的50%。
9、经营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的,土地出让金减收市留成的30%。
10、经营房地产业的,土地出让金减收市留成的15%。
11、凡合作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以采取以土地补偿、经营收费管理补偿或者土地出让和经营收费管理相结合补偿的方式进行。
12、属于国家鼓励的、技术先进的、合作额较大的中外合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土地作价入股的合资办法使用土地。
二、企业产权转让方面:
13、柳州市企业经批准可向外商(包括港、澳、台、侨同胞)有偿出让国有企业产权。企业可以出让全部产权,也可以出让部份产权。出让部分产权的,外商持有产权的比例一般不低于企业全部产权的25%。外商购买企业产权应用外币付款,但外商在我国合作已获利取得人民币,也可用人民币支付。
14、向外商有偿出让企业产权可选择下列方式:
(1)出资购买式出让。即外商一次性出资购买企业产权,资产数额大的可以分期付款;
(2)参股式出让。即外商通过参股方式购买产权;
(3)承担债务式出让。即以外商承担企业债务为条件接收企业产权;
(4)产权出让双方商定的其他形式。
(5)企业产权出让,经办理有关手续后,享受柳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外商合作的各种优惠待遇。
三、对外商合作企业的税收及有关政策方面:
16、企业所得税
在柳州市设立的外商合作企业,其所得税率按产业政策给予所得税率优惠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合作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继续享受所得税免三减四的优惠;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产品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经批准,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经市政府确认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全部返还。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合作企业和从事农、林、牧开发经营的外商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以后的十年内可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
对从事商业、旅游、服务的外商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所减免的税款,经企业申请,市财政部门核准,予以返还。
外商合作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柳州再合作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合作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举办、扩建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内,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再合作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在柳州市举办外商合作企业的外商合作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所得税。
在柳州市举办的外商合作企业,免征固定资产合作方向调节税。
外商合作企业如当年发生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超五年。
17、车船牌照税
在柳州市的外商合作企业,一律按国内企业标准征收车船牌照税。
18、城市房产税
外商合作企业缴房产税如有困难,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免房产税1─3年。
19、对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科研生产的开发企业,可减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贫困地区成片开发兴办企业的,可减收土地出让金。
20、水电增容费:外商合作企业属生产性的技术先进型、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免缴水、电增容费。
四、对合作柳州汽车、机械、冶金、造纸印刷、日用化工五大支柱产业之一的外商:
21、原厂区内利用外资有新建厂房等基建工程的,办理开工证时一律减半征收建筑项目工程报建费用。
22、原厂区内利用外资有新建厂房等基建工程的,办理规划许可证时一律减半征收建筑项目工程报建费用。
咨询电话:400678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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