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注册公司、代理记账选择企常青,企常青是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平台,为河池地区中小企业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财税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工商及企业财税问题。
河池注册公司服务
注册内资公司、注册外资公司、注册合资公司、注册个人独资公司、注册分公司和子公司、集团公司注册、企业核名、国家局核名
河池代理记账服务项目
代理记账、企业建账、纳税申报、税控托管、税务筹划、工商年报、税务解协查、审计咨询、验资咨询、税务筹划咨询
河池其他工商财税服务
企业变更、股权转让、提供注册地址、解除异常、公司转让及收购等服务
河池招商政策优势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产业、“中国制造2025”新兴产业、国家和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健康旅游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发展,鼓励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800万美元)的上述产业项目落地河池,在河池市注册公司并依法就地纳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地支持政策
(一)对选址在河池市工业园区大任产业园内,投资强度在150(含)万元/亩以上、达产后税收强度不低于10万元/亩的项目,其工业用地原则上按8万元/亩供地(不含土地平整费);投资强度不足150万元/亩、达产后税收强度不低于8万元/亩的项目,其工业用地原则上按10万元/亩供地(不含土地平整费)。具体地块出让时,成交价超出上述价格的,由企业先按成交价全额缴纳,超出部分给予扶持补助。
对选址在河池市工业园区大任产业园内,投资强度在每亩220万元以上(含)、达产后税收强度不低于15万元/亩的项目,按项目用地实际面积,每亩补助5000元,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仓储物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主体给予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即由市级在自治区切块下达的市级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优先安排。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按照当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农产品仓储物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项目用地,按市场销售条件下评估地价的70%修正后确定评估结果,其评估结果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同类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整合深度贫困县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资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给投资本办法规定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 财政支持政策
(一)对企业新建厂房和新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在与政府或工业园区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地款)为1-5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按0.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地款)为5-10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按0.7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地款)为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按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当年兑现。
对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仓储物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扶持。当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地款)为0.5-2亿元(含2亿元)的,按0.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地款)为2-5亿元(含5亿元)的,按0.7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地款)为5亿元以上的,按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经营主体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750万元,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当年兑现。
对在河池市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大健康旅游项目,当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旅游地产项目及项目土地款)为2-5亿元(含5亿元)的,按0.2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旅游地产项目及项目土地款)为5-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0.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旅游地产项目及项目土地款)为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按0.7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营业后当年兑现。
对在河池市建设高端商务型和度假型系列五星级酒店的公司,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5%的资金补助,以扶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营业后当年兑现。
(二)对承租标准厂房作为生产用房的加工贸易产业、电子科技产业,每年给予厂房租金30%的财政补贴,但每平方米每月补贴不超过5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三)对在河池市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每年按企业对本级财政直接贡献同等额度的30%给予奖励扶持,奖励期限不超过2年(含达标当年)。
(四)对成功创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的中医药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四条 金融支持政策
(一)对于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协调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首批贷款(3000万元以下)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5%的优惠。
(二)支持新引进的重点企业与河池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融资担保贷款业务。
第五条 上市(挂牌)支持政策
(一)在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凤山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和大化瑶族自治县等7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申报上市企业的,享受《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中“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
(二)对迁入河池市并在河池市注册的市外拟上市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按照《河池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修订)》规定给予工作补助经费。
第六条 用电支持政策
对入驻市级工业园区的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均支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享受年度长协、电量增量交易等系列电价政策。
第七条 收费支持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原则收取。
第八条 人才支持和用工政策
(一)对新办企业雇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副总级别以上)和高级技术人员(公司副高工程师级别以上),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同等额度奖励。
(二)对招工在150人以上的新办企业,由项目承接地政府协助解决企业用工问题。
(三)对雇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企业,按相关部门政策给予培训、就业、社保等奖补。
第九条 招商奖励政策
对直接引进投资总投额1亿元以上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行政事业单位或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除外),项目建成后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投资到位资金,每5000万元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一企一策”政策
对投资额大、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重大项目,特别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行业20强企业投资的优质制造业、研发类或区域总部类项目,按“一企一策”与企业另行协商具体的扶持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优惠。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引进的重点项目,按照财政支付的条件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项目,不执行或停止执行本扶持办法。对已享受本办法用地支持政策,但达不到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要求的,项目企业要按照土地出让时的优惠资金予以补缴。
第十二条 按财权、事权统一原则,奖补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落实兑现,涉及市、县两级共建项目,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分成比例落实兑现,企业依照本办法享受的扶持,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市本级资金由河池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2019年安排5000万元扶持资金,今后年度扶持资金视我市财力情况逐年增长,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项目或企业。
咨询电话:400678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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