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金会转让-扶贫基金会转让
- 企业服务 发布于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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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形态,基金会不同于政府、企业,也区别于一般的非营利性组织,基金会具备公益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托性基本特征。
基金会成立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设立注意事项
1、办基金会是在民政局审批、证书有效期5年、每年都需年检;
2、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3、基金会法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